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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杨霞发布时间:2015-06-01浏览次数:1064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励研究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经研究决定,特制订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校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范围及要求

(一)科研成果奖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获省(部)级科研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为石河子大学,且研究生本人在获奖证书中排名前二名者。

(二)专利:研究生在校期间提交的专利申请手续,经专利局批准的项目。研究生必须是第一完成者,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获得的国家专利授予权项目。

(三)学术论文:研究生在校期间在《SCI》、《EI》、《SSCI》、《A&HCI》等四大检索全文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且石河子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须是在满足石河子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篇数);

(四)著作: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著作,研究生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并在著作中注明著者为石河子大学在校研究生。


三、奖励时间

学校每年审核、奖励一次。每次奖励当年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每年6月10日以前为个人申报及学院预审汇总时间。当年6月10日前已正式发表或出版的学术成果超过个人申报期而未申报的,学校不再办理补办手续。当年6月10日后、毕业前正式发表或出版的学术成果,可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办理补办,并纳入奖励范围。

四、 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奖励申请表》,并上报学术成果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汇总初选: 学院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初步确定获得奖励的人员名单;

3、材料汇总与上报:学院将审定后的材料和名单上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专家审议、确认;

4、公示与奖励:学校对获奖名单公示一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对有异议的,及时核定,做出更正和确认。

五、奖励标准

(一)科研成果

1、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00元/项。

2、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奖励500元/项。

3、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奖励200元/项。

(二)专利

⒈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项。

⒉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项。

⒊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元/项。

(三)学术论文

在《SCI》、《EI》、《SSCI》、《A&HCI》等四大检索全文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四)著作

1.研究生本人为主编的著作,奖励2000元/部。

 2.研究生本人为副主编的著作,奖励800元/部。

六、其它

凡对已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消其所得荣誉,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2009届毕业研究生开始试行,由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