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动物科技学院发布时间:2015-04-22浏览次数: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兵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兵团组织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任务是依据兵团科技发展战略,围绕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依据兵团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兵团有计划地发展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六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在本学科或领域的研究与开发中具有区内先进水平或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仪器设备、设施、场所能统一管理和开放式使用;
(三)有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四)有一批相对固定、专业结构合理的专职科研人员,其中高级职称4-5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2名以上;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多项科技成果;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配套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填报《兵团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经兵团科技局组织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
第八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建设期为1-2年,其建设经费根据《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更新、购置、运行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兵团科技局核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兵团科技局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四)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二)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四)为实验室运行提供后勤保障条件;
(五)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兵团科技局做好对实验室的考核及评估工作等;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兵团科技局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兵团科技局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兵团科技局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科研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任期为四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3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四年,年龄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部实行聘任制。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课题,吸引区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依照有关法规另有约定的均归本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兵团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兵团科技局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发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对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取消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N JIANG PRODUCTION & CONSTRUCTION CORPS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