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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来源:动物科技学院发布时间:2018-01-02浏览次数:13092

《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1950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会法》, 1992年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工会法》, 20011027日,九届人大二十四次会议对1992年的工会法进行了修正,这就是目前我们现行的《工会法》。

现行的《工会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责,指明了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下面我们分别进行学习。

(一)、工会性质的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工会的性质,主要有四个要点:

一是“工人阶级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只有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才能参加,这一点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阶级的成分如何确定?企业的工人是工人阶级的成员,下地的农民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分,解放军战士也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分,机关干部是不是工人阶级呢?科研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工人阶级呢?《工会法》第三条给出了一个标准,“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就是说:“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职员,所有企业的职工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私营企业的老板是不是工人阶级呢?当然不是,所以他们不能参加工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主是有区别的,他们主要是依靠劳动创造收入,他们也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二是“群众组织”,这一点体现了工会的群众性。工会是个群众组织,所谓群众,自然有先进群众,中间群众和后进群众,不论那一种都是群众,只要是工人群众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只允许工人阶级只的先进分子加入的是中国共产党,他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允许所有工人阶级成员加入的侧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三是“自愿结合”所谓自愿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层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一定要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第二层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每个工人的权力,只要他自愿加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三层职工自愿加入工会,但绝不是自发加入工会,需要工会组织深入到职工只进行大量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所以《工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但不能阻挠,《工会法》第4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四是代表职工的利益,这是判断工会阶级性的试金石,看一个工会是否具有无产阶级性质,不是看他的招牌、成分和声明,而主要是看他们在行动上是否真正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如“第二工会”、“行会”都不代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所以他们不是具有无产阶级的性质。

(二)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规定

  1. 关于各级工会的组织形式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的叫“中华全国总工会”

    县级以上的叫“总工会”

    各级总工会可以设产业工会

    乡镇设“基层工会联合会”

    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设“工会委员会”

    二十五人以下的企业设工会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

  2. 关于组建工会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河南省工会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企业不组建工会怎么办?

    《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况:“”

  

(三)、工会法人资格的法律规定

  1. 关于法人的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础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河南省工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这一规定,为工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两层意思,第一层是说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本身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二层是说县级以下的基础工会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什么条件哪?

  1.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个条件: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四项: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照这四条规定,多数基础工会是具备的:①基础工会是依据《工会法》成立的;②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③有固定和不固定的经费来源;④具备了上述条件,它在民事活动中自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在当前,特别是在乡镇有的基础工会人数少,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费很少,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财产,这些基础工会还不具备法人资格,这就需要乡镇工会联合会作大量的工作。对个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发展完善,有的可以将数个人数少的工会组成一个联合工会,使其尽快取得法人资格。

  2. 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区别

基础工会是企业里的一个组织,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在一个企业内同时存在两个法人,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是法人,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厂长代表法人对内对外参与民事活动;企业的工会组织是社团法人,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上,工会主席代表工会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两种法人的性质、责任不同,活动范围也不同,两个法人各自独立,互相平等,不存在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不能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人混为一谈。

工会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就应当有自己的公章,自己的牌子,自己的办公场所,自己独立的财务。任何满足这些条件哪?……

  1. 企业工会的法人资格给企业提供了一个法律空子。

    (四)、工会职责与手段的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全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维护、参与、建设、教育是我们工会的四项职责。其中维护是基本职责。

  1. 为什么要突出维护职责,并把它定为基本职责?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要求工会突出维护职责,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是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就可能会和职工出现利益之争,出现企业侵犯职工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主要表现为随意解雇职工,增加劳动定额,压低工人工资等,使职工的劳动权受到侵害。没有了劳动权,那里还有建设权、参与权、受教育权。所以工会的维护职责是履行其他三项职责的基础,是一项基本职责。

  2. 基本职责的主要内容:

    维护职责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什么?两个重要内容:一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二是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就业权直至职工的死亡抚恤待遇,可以说贯穿人的一生。职工的劳动权益实际上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法定劳动权利,即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享有法定劳动标准条件。如每天工作不能超过八小时,每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这些都需要工会进行监督。另一个是合理利益,即在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帮助职工争取其应得的利益。

    职工的民主权利也可以分两个层次,一个是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如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审议建议,评议领导干部,审查招待费的使用情况等。另一个是民主决策,如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决定权等等。

  3. 维护基本指责的主要方法和两大主要手段

    主要方法:

    1. 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首先是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权益;

    2. 其次是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关系稳定、合理的前提;

    3. 再次是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职工争取应得的合理利益,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 其四是监督和督促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确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真正实现;

    5. 其五是参与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还应当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反映,提请进行处理。

      两大手段:

      以上五条,第一条是各级总工会的任务。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行为,他们是主体,工会只是帮助和指导。第三条是我们基础工会的主要任务。第四条是第三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是争议发生后的处理办法。所以对于我们基层工会来说,最重要的是作好第三条、第四条的工作,就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也是我们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个手段。

      我们工会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力吗?

      《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

      企业不协商不签订怎么办?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河南省劳动保障检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500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不执行怎么办?

      《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签订集体合同有哪些程序,有哪些主要内容等这里不多讲,由其他同志专题讲解。

      工会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通过长期以来已有的,比较规范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施。这是我们履行维护指责的第二个手段。十六大报告“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一部分共讲了九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就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形式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有企业必须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企业实行职工大会直接民主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这当然包括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代会的有关内容由其他同志讲。

  4. 其他职责的有关内容及其与基本职责的关系

    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责,是对工会运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学、客观、完整的概括,是符合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发展规律的。我们在强调突出工会维护职责的同时,决不意味着就可以忽略甚至舍弃工会的其他社会职责,恰恰相反,工会只有履行好建设职责、参与职责、和教育职责,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责的要求。

    工会的建设职责,就是工会吸引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努力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任务的职责。经济发展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利益。

    工会的参与职责,就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的职能。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所决定的,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才能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发展企业经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工会的教育职责,就是工会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提高劳动技能。使工会成为职工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职能。只有不断提高自己,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才能赢得较多的就业机会,这也是和维护职工权益相一致的。

    (五)保护工会干部的有关规定

    针对近几年来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工会法》增加了对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给予法律保护的具体条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六)收缴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工会法》共五十七条,不可能逐条讲解,我们做工会工作的干部要认真进行学习。

    学好法是贯彻实施好《工会法》的基础,要深入企业进行宣传。

    用好法是贯彻实施好《工会法》的关键,要按法办事。

    执好法是贯彻实施好《工会法》的保障,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及劳动行政部门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