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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农理学部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来源:杨霞发布时间:2015-09-08浏览次数:449

石河子大学农理学部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实施细则


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切实推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遴选基本原则

1、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按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岗位的需要遴选。实行聘任制,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2、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全面考察,既要突出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更要注重教学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

3、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

4、坚持标准,优化结构,统筹规划,择优选聘。

二、遴选条件

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分为全责导师(校内)和学业导师(校外),二者具有同等地位和作用。

(一)专业学位硕士生全责导师的遴选

1、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崇高的科学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近三年未出现教学、科研等方面事故,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每年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2、申请人为我校第一线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生产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承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有独立指导硕士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3、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我校现职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7岁。

4、申请人承担有校级(包含校级)以上科研或推广项目,近3年内自然科学类科研总经费不少于8万元。同时,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五年取得科研教学成果和成就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3篇)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至少1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或编写1部通用教材(主编、副主编);

3)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至少2项鉴定科研成果、教学成果、调研报告以及专利、省部级以上奖项等实践性成果;

4)在本专业(领域)指导的学生获得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取得较好成绩;

5、具有在专业(领域)实践单位或行业相关单位,进行专业实践、顶岗工作半年以上,或与专业(领域)实践单位、行业相关单位有横向联合课题;

6、有较好的外语水平,能指导硕士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书籍、资料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业导师的遴选

1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需要,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各专业学位须选聘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专业人员担任我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逐步扩大校外兼职导师的比例,积极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双师型”的导师队伍。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从校外实践基地或相应专业职能部门中遴选,保证每年有4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2、选聘的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多年一直从事相应专业学位(领域)的工作和相关活动,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3、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遴选,遴选要求按照专业学位硕士生全责导师的遴选要求进行,应重点突出实践水平和业务成绩,可适当放宽对学术成果的要求。

4、遴选通过的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等工作,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由各选聘学院负责安排。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相关事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学院与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协商解决。

三、遴选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石河子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向申请单位提交审批表中相应材料的复印件。

(二)研究生处形式审查。研究生处形式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其申请材料才能提交学部委员会审核。

(四)学部委员会审议。学部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通过的申请人,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方可通过。

(五)国家或省部级专业(领域)、行业等委员会委员,经本人申请、学位点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可直接报学部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公示。学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在学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报研究生处。

四、其它要求

1、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领域)遴选导师。已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研究领域和科研成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要求,可以申请兼任专业学位领域的导师。

2、适当控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兼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数量,各专业学位(领域)要逐步提高校内专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比例,积极构建专业学位专业化的导师队伍。

3、凡已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其招生由各学院根据招生工作需要安排,按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为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要适当控制每位导师每年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导师在落实了培养指导任务后,必须认真履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石河子大学农理学部专业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农理学部专业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修订


石河子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doc